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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总局答疑汇编--消费税篇
发布日期:2013-05-30 11:36 科林财务
1、 混合掺制的乙醇汽油对外销售是否缴纳消费税?
问:成品油批发企业,将购进的各种标号汽油与乙醇混掺制成乙醇汽油后对外销售,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规定,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1.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2.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因此,成品油批发企业,将购进的各种标号汽油与乙醇混掺制成乙醇汽油后对外销售,需要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17日
2、炼油厂将自产的成品油用于本单位的客运汽车,是否可以免缴消费税?
问:一家生产成品油的炼油厂,将自产的成品油用于本单位的客运汽车(接送员工上下班),是否可以免缴消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因此,该单位将自产成品油用于汽车(接送员工上下班)不符合上述规定,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18日
3、 预收款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问:2010年7月,某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按客户要求制造一艘机动游艇,工期18个月,次月收到预收款500万元。请问,收到的该笔预收款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对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因此,上述公司采取的是预收货款方式,应于完成机动游艇的建造、发出应税消费品时确认消费税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25日
4、 乳化柴油要缴纳消费税吗?
问题内容:
乳化柴油要缴纳消费税吗?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凡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合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都应征收消费税。乳化柴油如符合上述条件,则应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03/25
5、 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是否缴消费税?
问:企业销售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1.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2.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3.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4.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7月11日
6、 拖拉机轮胎是否征收消费税?
问:拖拉机轮胎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规定,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7月11日
7、 自产的白酒与外购的礼品搭配成套对外销售如何计算消费税?
问:我厂将自产的白酒与外购的礼品搭配成套对外销售,这部分收入如何计算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五条有关“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应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全部收入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7月11日
8、 直销经营模式下消费税税基如何确认?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直销经营模式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直销经营模式下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是实行“产销一体”的,对于直销经营模式下销售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在计征消费税时税基如何确定呢?
回复意见: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是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货方收取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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